职权名称 | 对可能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先予扣留驾驶证 | ||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期限 | 自当事人接受处理后3日或7日内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自当事人接受处理后3日或7日内 |
实施机关 | 榆林市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0912—3285367 |
责任科室 | 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3260122(3285041) |
办事对象 | 可能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交警支队交管科、各大队 |
申报条件 | 无 | ||
办理材料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 ||
责任事项 | 1.审查阶段责任:查获违法行为,口头告知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3.实施阶段责任:依法实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 | ||
事项编码 | 61080000011QZ03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