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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达到12分的驾驶证进行扣留

 

职权名称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达到12分的驾驶证进行扣留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法定期限  扣留至满分学习考试合格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扣留至满分学习考试合格
实施机关 榆林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 0912—3285367
责任科室 交警支队 监督投诉电话 0912—3260122(3285041)
办事对象 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 办理地点、时间 交警支队交管科、各大队
申报条件  无
办理材料  无
办理流程图 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责任事项 1.审查阶段责任:查获违法行为,口头告知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3.实施阶段责任:依法实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事项编码 61080000011QZ0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