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进行约束 | ||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期限 | 约束至酒醒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约束至酒醒 |
实施机关 | 榆林市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0912—3285367 |
责任科室 | 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3260122(3285041) |
办事对象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交警支队交管科、各大队 |
申报条件 | 无 | ||
办理材料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
责任事项 | 1.审查阶段责任:查获违法行为,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进行确认 2.决定阶段责任: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将要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实施阶段责任:应当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不少于两名协管员带至指定地点,强制约束至酒醒后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4.事后监管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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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事项编码 | 61080000011QZ03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