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处罚 | ||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当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当场 |
实施机关 | 榆林市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0912—3285367 |
责任科室 | 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3260122(3285041) |
办事对象 | 不按规定停靠校车停靠站点上下学生的校车驾驶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支队违法处理中心、各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无 | ||
办理材料 | 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 | ||
办理流程图 | 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 ||
责任事项 | 1.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履行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3.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4.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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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 ||
事项编码 | 61080000011CF35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