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第139号部令《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的决定》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对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存在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注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姓名及档案编号附后),现予以公告。请各驾驶人及时前往我大队车管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业务,如不按规定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附:注销机动车准驾车型资格名单
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