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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6日11点10分左右,我驾驶陕KUW400在(十一小道路建设门口)驶入环城北路右转弯时与一辆由西向东逆行准备转入我所在路口的摩托车发生轻微碰撞,我车车头被撞下一个坑,保险杠破损,对方摩托车保险杠破,车左侧外壳破裂,对方腿部轻微碰撞,经检查右侧髋关节右侧膝关节,左侧踝关节骨质未见明显异常。本人当时速在10麦左右,随即我拨打了120,122和保险公司电话。120先赶到,我随伤者去了医院。出于人道主义,本人当时将医药费全部垫付,与伤者协商她本人确定自己没事,要求赔偿6600元,考虑我有车险,没有答应,所以交由交警出面处理,对方当时也不肯入院治疗,第三天,突然去医院住院,于9月8日出院,自称脑水肿,腿还有问题,还需要继续入院治疗。9月l4日责任书出来,分为同责。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而制定的。而对方是在无证无头盔无牌无保险的情况下上路,而且还是逆向行驶!如果不是对方不守交通规则强行上路,根本不会造成此次交通事故!我觉得不应该承担一样的责任,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可以行政复议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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