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分类: |
投诉举报 |
邮件标题: |
针对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执不执行公安部程序规定 |
信件编号: |
20191729674 [已审回复] |
发件人姓名: |
李晋虎 |
发送时间: |
2019-07-31 |
邮件内容: |
针对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执不执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
反映材料
反映人:李占民,男,汉族,1969年2月13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牙里镇西吕村25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32122196902135695,系死者李德民哥哥,手机:15638272824。
被反映人: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
申请事项:
1、请求上级领导要求被反映人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让我方查阅、复制证据材料。
2、请求上级领导对被反映人有法不依的行为进行通报。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因我弟李德民发生交通事故,并于事故发生后死亡案件。2019年6月21日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做出榆公交高一认字[2019]第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我方不服提出复核申请,2019年7月15日,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做出榆公交复字结论(2019)第069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撤销了第一次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令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依法重新调查,十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报本复核机关备案。
2019年7月26日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做出榆公交高一重认字[2019]第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队。
为进行诉讼要求保护本方合法权利,2019年7月26日上午我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之规定,向被反映人提交了书面的《复制证据材料申请书》。被反映人处的李队长却拒不让我方复制证据材料,并称:只有法院、检察院才能复制,公安部的这个规定不行。
基于上述,特逐级向上级领导反映,最终要看被反映人为何能够不执行公安部的规定!
反映人:李占民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时 |
|
回复情况: |
您好!对于您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民警李志祥在出事故认定书之前向所有当事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对办案材料有异议,请联系交警支队事故科协调。 |
|
回复时间: |
2019-08-11 |
满意级别: |
未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