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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分类:
投诉举报
邮件标题:
请给纠正一起错误的处理决定
信件编号:
20181390335 [
已审回复
]
发件人姓名:
公茂峰
发送时间:
2018-12-19
邮件内容:
本人公茂峰系山东省临沂市一名教师,身份证号码和驾驶证号为372829197107206038,驾驶证为C1E证,从未驾车去榆林,从未将驾照借给他人,从未使用该驾照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但榆林市交警支队三大队吴堡中队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了一条罚款100元的处理决定,本人郑重申诉:该处理决定错误,请予以核查,澄清事实,纠正错误决定,并追查相关错误执法人员的责任。请尽快给以答复。谢谢!
回复情况:
您好!已转办榆林高交三大队给您撤销,撤销后还有审核程序正在办理中,请耐心等待,我们尽快处理,给您带来不便请谅解。
回复时间:
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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