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分类: |
领导信箱 |
邮件标题: |
投诉举报清涧县交警大队涉嫌“钓鱼执法”和执法无章法 |
信件编号: |
20181201201 [已审回复] |
发件人姓名: |
卢先森 |
发送时间: |
2018-10-18 |
邮件内容: |
2018年8月10日16:33分我本人驾驶广本缤智,车牌号为陕A7L09M的白色私家车,在北街-汉元路080米处临停,被电子眼拍摄记录为违法停车,处罚手段是罚款200元记3分!当时我并不知情。8月11日我又只身前往同一地点时,才被周边沿街商户告知我在那个地方停车,是算违章要拍照处罚的!我了解情况后,随即仔细观察了当日驾驶车辆行经路线,目测了整条道路自南向北到县药材公司门口的丁字路口,再向东拐的整条街的上下、左右、沿线路况环境,并没有发现任何的机动车禁停标识,并在地面也没有发现任何醒目颜色规划出的警示禁停的符号和标识。仔细观察后就对当时所谓的嫌疑“违章”环境立即拍照取证留存!之后上网查证,证实当日的确被拍算违章要处罚!所以很是费解为什么在没有任何警醒告示的道路禁停的标识下,临停了一下就能算是违章了呢?清涧县交警大队执法就是这么的随意随性吗?执法并不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道路标识标线应明确化而依法执行吗?可以不按机动车违法的执法要求章程和规定去执法吗?且这明显属于对于外地车辆行经此路段就不明不白的被违章的一种“钓鱼执法!”对此处罚结果我本人表示抗议和不认可!且一定要讨回一个公理和法理!期待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后给我一个合理合法的完满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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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情况: |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大队领导高度重视,经调查,2018年8月10日,当时北街施工项目较多,致使位于北街至汉元路的交通禁令标志被损坏,导致您不能醒目的看到该路段的禁令标志,由于施工方施工前未能和清涧大队及时沟通,导致道路标志标线被破坏所产生的车辆违章。大队本着人性化执法的理念,对该违章予以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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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18-10-30 |
满意级别: |
未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