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情况: |
网友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200元罚款,扣三分。
罚款在高交五大队违法处理大厅缴纳,地址是榆林市榆阳区牛家梁镇王则湾村210国道东侧(包茂高速王则湾出口向南2km处)。
如果您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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