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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分类:
领导信箱
邮件标题:
洪水无情人有情
信件编号:
20171364364 [
已审回复
]
发件人姓名:
赵二雷
发送时间:
2017-09-12
邮件内容:
绥德县7.26特大洪灾,我的小汽车被洪水卷走失踪。于9月12号到绥德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工作人员要求提供行驶证和牌照。由于无法提供被要求补办,两项收费110元。(有收据,没有发票)重新补办出来的牌照我已不再使用,收费是否合理合法?为什么前段时间注销的没有收费,现在的要收费?情况属实,可以调查。望上级领导单位有个合法合理合情的解释。谢谢。
回复情况: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经核查: 1、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及榆林市支队业务指导意见,需要办理人提供相关证明和回收机动车行驶证、汽车反光号牌等凭证。因你未提供,故需补办。 2、根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和《发改价格【2004】2831号》标准,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收取10元,汽车反光号牌100元,两项收费共计110元。 3、所述的收据为财政部监制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收入票据》。
回复时间: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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