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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靖边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就“2020.10.27”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提出质疑与举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610852120200000034)。为什么在此事故中多次向当地交管纪检部门0912-3285041举报朱晟宏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低速车装载机不能上高速行驶的一起严重违法证据确凿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处理?对此态度极其恶劣,答非所问、不查不纠?且当时事故办案民警苏涛与刘志飞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纵容包庇隐瞒违法驾驶员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违法人员:朱晟宏,男,身份证号:612725198504194214,2020年10月27日被陕西交通控股集团绥定分公司靖边收费站管理所派工从G20青银高速梁镇收费站驾驶低速车装载机上高速到靖边西收费站下高速,全程35公里一路占用应急车道和第二车道共同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高速交警处61085212020000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相关视频照片还有我个人预留的同时占用应急车道两车道共同行驶视频为证。朱晟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设计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第二十一条:上路行驶前的安全检查;行驶途中燃油耗尽占用应急车道停车。第八十二条第四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明确规定: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的违法行为一次记3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最低时速的违法行为一次性记3分。驾驶运营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违法行为一次记6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一次记6分。我强烈要求,交管部门对车辆装载机驾驶员这种低速车禁止进入高速行驶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受理,并且及时回复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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