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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6年9月11日,在人民路与滨河路十字南50米内的道路上临时停车,车号:陕K.k0926,交警二大队给我车上贴了《违法停车告知单》,说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对此,本人有异议,陈述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规定: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道路”,是指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和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我停车的地方属于机动车和行人禁止通行的地方,不属于交警部门管辖的范围。
第二,退一步说,即使我停车的地方属于交警部门管辖的范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辆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而我停车的地方属于禁止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方,并没防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所以不应当对我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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